所谓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后,该行为及其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不间断持续的状态。比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5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期限;施工噪音扰民,这些行为虽然经过的时间可能较长,但实质上只是一个行为,因此只能适用一次行政处罚;再比如《广告法》中的虚假宣传以及工商管理中的无照经营都是继续违法的典型形态。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领域的违法行为,由于界定非常模糊,国家有关部门会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是否属于继续状态。
最后应当提醒的是,超过追究时效不再予以处罚不等于就默认为该行为就合法了,该行为仍然构成违法,只是不再处罚而已,但行政机关仍然可以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比如责令改正,否则违法行为或其结果继续存在就与立法本意相违背了。所以,试图钻时效空子的想法是要不得的。
(二)行政复议的“60”日规定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对行为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它是行政救济的途径之一。受理复议的部门一般是作出行政行为部门的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