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即没收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违法广告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平台而取得的相关收入。(2) 并处罚款。如果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则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电信、网络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停止其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 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 予以警告, 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 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主违反本法规定,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