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各部委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逐步建立起了一套有关学位授予的运行管理机制。首先,国家建立了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1980年1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成立。随后,各部委也相继建立了学位工作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其次,国家制定了实施《学位条例》的文件,建立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1980年1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两个文件,并做出了成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的决定。最后,国务院批准了我国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授予单位。1981年11月3日,在对申报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了初审筛选和复审评议之后,国务院正式批准了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学位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学位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发展,使得中国与国际高等教育的交流开始变得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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