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以下简称61号《意见》),确定鼓励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61号《意见》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做出贡献。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国家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
2016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时指出:“许多民营企业家都是创业成功人士,是社会公众人物。用一句土话讲,大家都是有头有脸的人物。你们的举手投足、一言一行,对社会有很强的示范效应,要十分珍视和维护好自身社会形象。广大民营企业要积极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致富思源,义利兼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真正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1)